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146號
原 告 林家慧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被 告 王誌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 年間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361,500 元,由原告分別於102 年5 月28日、103 年5 月13 日匯款161,500 元及200,000 元予被告,詎料,被告幾經催 討,仍未歸還,爰依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返還。若 鈞院認兩造間無借貸之法律關係,原告則另依不當得利、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如數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361,5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確有收到原告所匯款項共361,500 元,惟係 因兩造與被告之母王林素貞、被告之妹、被告姑姑的女兒曾 姿雲5 人間,在102 年間曾共同約定要投資房地產,再共同 分享利潤,約定一人應出資480,000 元,並由被告去買房子 ,後被告於103 年間買入坐落桃園市○○區○○路000 號9 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一間,再委由仲介公司去出賣系 爭房屋,至今仍未賣出,故無法分享利潤,且原告僅實際出 資361,500 元,還少出資約120,000 元是由被告墊付,是兩 造間實無借貸關係存在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原告主張之事實,除「被告有收到原告匯款共361,500 元」 乙情為被告所不爭執,餘均遭被告爭執,故僅原告主張「被 告有收到原告匯款共361,500 元」部分,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應究者為:㈠原告之母即林素珠於出具之聲明書得否作 為本訴訟之證據資料?㈡原告基於借貸、不當得利、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61,500 元有無理由? ㈠原告之母即林素珠於出具之聲明書得否作為本訴訟之證據資 料?
⒈按「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 之狀況,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 作成陳述書狀。又經兩造同意者,證人亦得於法院外以書狀
為陳述。另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仍應具結,並將結文附於 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民事訴訟法第305 條第2、3、 6 項定有明文。查證人廖○智雖前經事實審通知為證人,惟 從未到埸,嗣亦未經兩造同意,或經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0 5 條第2 、6項規定,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 書狀,及由該證人出具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 。原審不察,率依該廖○智於第一審所具之『陳報書狀』據 為裁判之基礎,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自屬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第196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兩造本於106 年5 月17日聲明各自之母親到場證明兩 造之主張(見本院卷第47頁反面)。而原告之母林素珠於10 6 年6 月6 日出具聲明書內容略以:「…我從未聽過我女兒 有投資什麼房屋的行為,自己的晚輩欠女兒的錢,應該要還 ,因我身體不好,不克前往法院…」等語(見本院卷第50頁 ),後被告於106 年7 月7 日言詞辯論就上開聲明書表示不 得當作證據(見本院卷第91頁反面),是林素珠出具之聲明 書,未依民事訴訟法第305 條第2 項之程式製作,復未依同 條第3 項經被告同意援用,依上判決要旨,自不得作為本判 決之基礎甚明,合先敘明。
㈡原告基於借貸、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361,500 元有無理由?
⒈原告主張借貸部分之判斷
⑴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稱消費借 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 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 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 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 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 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 ,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 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查原告於本訴訟中,僅證明被告有收受原告之361,500 元, 但為被告所否認,此外原告復未提出足資證明兩造間有借貸 關係之其餘證據,自應承受舉證不足之不利益,故原告基於 借貸關係請求返還款項之主張即無理由。
⒉原告主張不當得利部分之判斷(見本院卷第44頁) ⑴按「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之給付而發生之不 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
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或事件所成立之不當得利。在『給 付型之不當得利』固應由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人(受損 人),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 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99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經查,依原告所提出自己的存摺內頁翻拍相片、102 年5 月 28日之匯款單、103 年5 月13日之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第 10頁至第12頁),可知係由原告自己將361,500 元轉帳至被 告處,自屬「給付型之不當得利」,應由原告舉證證明被告 取得361,500 元無法律上原因,但原告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 未就此舉證,自無從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給付 。
⑶反之,被告主張兩造間與另外三人有投資房地產之契約,有 提出兩造間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41頁,對話內容詳 如附表)、高陞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 (上有記載…本契約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7日經買方攜回 審閱…,房屋標的為「八德市○○段000 ○號房屋」,見本 院卷第59頁至第62頁)、用水度數明細、用電明細、房屋稅 繳款書、管理費繳納單據、106 年2 月22日之委託事項變更 契約書、103 年10月15日之台灣房屋不動產銷售授權書、 105 年5 月24日之台灣房屋不動產銷售售權書、104 年7 月 27日之台灣不動產銷售授權書、八德市○○段00地號土地、 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狀、銀行貸款繳納明細等附卷為憑(見本 院卷第59頁至第80頁),復有被告之母即王林素貞(即原告 之母林素珠的妹妹)於本院證稱:「原告於102 年都會常來 他在大溪的家中玩,從2 、3 年前因為買房子的事情後,原 告就不常與他家往來了,他知道原告、被告、他、他的女兒 、他的二姑的女兒某天在他大溪的家中,由被告說要投資房 子的事情,就經過大家的同意,約定每人出48萬元,而原告 至今只有給36萬元,但並沒有簽約或講到如何分享利潤、投 資期限等,但他的二姐林素貴知道原告有跟他們合買房子的 事情,而之前大家繳的錢不夠了,現在是由被告、他、他女 兒三人代墊系爭房屋的電費、水費、房屋利息等」(見本院 卷第91頁反面至93頁反面)。而由附表編號1 (提及房子) 、編號5 (提及有困難也可以討論如何賣)、編號7 (提及 我本回來、我沒有想要賺)、編號13(提及現在八德房子處 理怎麼樣了…就算我拿出來的金額少10萬…我也還是拿了36 萬)、編號15(提及好好處理囉)等LINE對話內容,顯見原 告亦十分清楚自己所給予被告之361,500 元是作投資八德之 房子所用,且第一次匯款之時點與被告提出之土地、房屋預 定買賣契約書所記載之審閱期間相近(見本院卷第10頁至第
11頁、第59頁、第61頁),復有證人王林素貞到庭證述明確 ,可認被告主張之事實係有相當之憑據,自堪信兩造間與王 林素貞、被告之妹、二姑之女兒5 人間有共同投資房地產之 契約為真實,是被告取得361,500 元並非無法律上原因甚明 ,且5 人之共同投資契約為共同行為,既未約定如何退出投 資,原告自不得逕行違反共同投資契約請求返還361,500 元 。
⑷至原告雖主張被告就投資標的、投資企劃書、各人得分配之 權利、紅利為何均未說明,又若為投資被告為何未出租系爭 房屋已取得投資之最大利益云云,惟被告已提出上開證據證 明投資系爭房屋之事實存在,且由原告自己的對話亦顯示原 告知悉此事,自不能僅以被告未能清楚說明全部細節而認被 告之主張無可採取,況本件為「給付型不當得利」,縱被告 不能證明有法律上原因,亦不能逕認原告之請求就有理由, 故原告之主張,要無可採。
⒊原告主張侵權行為部分之判斷
依本院上開判斷,可知被告取得原告金錢361,500 元之原因 ,係因兩造間與他人間之共同投資不動產之契約,並非以不 法侵害原告之行為取得金錢,自無由成立侵權行為甚明,故 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無理由。
五、從而,原告基於借貸、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向被 告請求361,500元之給付,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 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附表:LINE對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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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順序│ 原告 │ 被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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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哈囉 迪迪 房子的錢什麼時│ │
│ │候給我呢?最近妹妹看醫生真│ │
│ │的很花錢加上我還要給我媽生│ │
│ │活費養湘 真的壓力很大在這│ │
│ │樣下去真的沒辦法能否先還我│ │
│ │就當幫幫姐姐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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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也沒錢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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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哪總不能一直放總要有的期限│ │
│ │都不除裡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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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直有在賣啊 │
│ │ │現在房市差 │
│ │ │妳不知道嗎 │
│ │ │而且你少拿十二萬出來 │
│ │ │在外面你跟別人投資你這股早就│
│ │ │被吃了 │
│ │ │那是因為你是自己人我才幫你貼│
│ │ │的 │
│ │ │認賠出場也要看大家要不要啊 │
│ │ │不是只有你一個人投資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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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到現在也不知道他房子的處│ │
│ │理狀況 總不會要我當錢沒了│ │
│ │是嗎?有困難也可以討論如何│ │
│ │賣 不是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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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還是你要幫忙賣 │
│ │ │給你去處理呀 │
│ │ │景氣就不好啊大家都想賣不是只│
│ │ │有你想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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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我本回來 我沒要想賺 你不│ │
│ │能這樣跟我說話 我怎麼樣也│ │
│ │是你姐 你也知道我狀況 如│ │
│ │果一直很好 我也不會跟你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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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你自己有投資過房子你又不是不│
│ │ │知道不是我要這樣跟你講話現實│
│ │ │是這樣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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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起馬對我尊重說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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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我哪裡不尊重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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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有哪麼疼你 │ │
│ │什麼都能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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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事實就是這樣啊那我也沒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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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志偉 現在八德房子處理的怎│ │
│ │麼樣了?後續狀況是否討論一│ │
│ │下不然錢投了每次問你你也不│ │
│ │知什麼狀況。也不然什麼都都│ │
│ │不清不楚吧。等了2 年有了 │ │
│ │問你 你就不開心 認真說投│ │
│ │資我還是第一次遇到這樣 就│ │
│ │算我拿出來的金額少10萬 但│ │
│ │我也還是拿了36萬耶 我連看│ │
│ │到房地契都沒有 這樣也不對│ │
│ │吧!麻煩想一下怎麼除裡 謝│ │
│ │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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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要看可以來看啊 │
│ │ │目前委託房仲賣啊 │
│ │ │沒說不能看呀 哪有不開心 │
│ │ │房市是這樣 │
│ │ │我也想賣啊 │
│ │ │之前找了3間 │
│ │ │現在只給一間賣 │
│ │ │現在哪裡都不好賣啊 │
│ │ │我也盡力一直在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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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恩 好好處裡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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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嗯嗯 │
│ │ │會的 │
│ │ │有消息跟妳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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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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