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621號原 告 李桶丙訴訟代理人 李金池被 告 陳建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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