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一)字,96年度,449號
TPHM,96,上更(一),449,200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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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更(一)字第4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法律扶助鄭成東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0月5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於民國96年7月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0月4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所為犯行經原法院初步審理結果,認係犯刑法第277條 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29條之竊盜,因防護贓物、脫免逮 捕,而當場施以強暴之準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捌年在案。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96年10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李春地
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嘉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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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