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墊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280號
ULDV,96,訴,280,20070921,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0號
原   告 甲○○
原   告 蔡慧美即元翔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被   告 劉燕純即宏晟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2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務必到庭,原告甲○○如欲撤回本件起訴,請事先具狀撤回。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