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昱昇財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06,53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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