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6年度,411號
TYEV,106,桃小,411,2017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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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4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詹偉駱
被   告 劉文雅
區            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惟仍有調查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
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9 月4 日下午1 時55分在本院桃
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再次確認契約所定之利
息究應為年息20% 或19.71%,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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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