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4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詹偉駱
被 告 劉文雅
區 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惟仍有調查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
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9 月4 日下午1 時55分在本院桃
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再次確認契約所定之利
息究應為年息20% 或19.71%,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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