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6年度,305號
TYEV,106,桃小,305,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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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桃小字第305號
原   告 張明欣
被   告 雷孟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7日以105 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87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
定移送前來(刑事判決案號:105 年度桃簡字第2161號),復於
106年7 月24日在本庭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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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