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40號
ULDM,96,易,40,200709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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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辛○○
      乙○○
      甲○○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施登煌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8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癸○○共同故買贓物,累犯,共拾貳次,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之鐵剪參支、美工刀壹支及手套參雙均沒收。
辛○○共同故買贓物,共拾貳次,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鐵剪參支、美工刀壹支及手套參雙均沒收。
乙○○共同故買贓物,共拾貳次,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鐵剪參支、美工刀壹支及手套參雙均沒收。
甲○○共同故買贓物,共拾貳次,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各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鐵剪參支、美工刀壹支及手套參雙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癸○○前於民國91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92年5 月 25日,以92年度簡字第7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甫於92 年7 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因有犯罪之 習慣,復與其妹辛○○、女友甲○○辛○○男友乙○○共 組收贓集團,明知壬○○、丙○○、己○○所出售之電線均 係渠等盜剪自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電公司) 所設置電線桿間之電纜線(壬○○、林進吉及己○○所涉竊 盜罪嫌,業由本院先行判決),屬於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 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聯絡,自95年11月2 日起,由癸○○辛○○乙○○負責對外聯絡買賣電線事宜,甲○○負責提 供資金承租或購買搬運電線及秤重之吊車、磅秤及其他相關 機具等,4 人共同於如附表編號1 至12號所示時間,在癸○ ○所承租,與辛○○乙○○均同住之雲林縣虎尾鎮○○街 70 之6號住處,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70至100 元不等之 價格,故買壬○○、丙○○、己○○所出售之盜剪電線(各



次故買之數量及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12次,並將購得之電 線暫先藏放在癸○○上址住處及雲林縣莿桐鄉濁水溪旁草叢 裡,由癸○○以剝皮機1 臺、鐵剪3 支、美工刀1 支及手套 3 雙剝除外皮後,再伺機轉售圖利。然因故買之電線數量越 來越多,原地點已不敷存放,癸○○等人旋推由甲○○於95 年11月17日,出面承租位在雲林縣虎尾鎮○○○段第1768地 號之鐵皮工廠,作為存放及剝除電線外皮之場所。嗣於95年 11月24日上午8 時許,在雲林縣虎尾鎮○○○段第1768地號 之鐵皮工廠,適癸○○甲○○指示戊○○、庚○○將去皮 後之盜剪電線搬上戊○○所駕駛之車牌號碼4317-DU 號自用 小貨車,將電線轉售與戊○○及丁○○(戊○○、丁○○及 庚○○所涉贓物罪嫌,業由本院先行判決),雙方已完成交 易,戊○○等人欲駕車離去之際,為警當場查獲,並在戊○ ○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貨車上起出臺電公司所有之裸硬銅線 1,258 公斤,在該鐵皮工廠內扣得電子秤、剝皮機各1 臺, 及癸○○所有,用以剝除電線外皮之鐵剪3 支、美工刀1 支 及手套3 雙;隨後於95年11月24日中午12時許,在雲林縣虎 尾鎮○○路73號「尊龍電子遊戲場」內,拘獲己○○、辛○ ○及乙○○;且在丙○○位於雲林縣虎尾鎮安溪86之5 號住 處,拘獲丙○○及壬○○,方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關於本件通訊監察之證據能力:
㈠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規定,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 疑人有該條第1 項所列各款罪嫌之1 ,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 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 ,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 書;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 職權核發,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故核發通訊監察書實 施通訊監察者,必須合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第1 項所 規定之要件,始得為之;此不惟於核發通訊監察書時,必須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該條第1項 所列各款罪嫌之 1 ,且必須所監察之通訊內容與該案即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所犯該罪嫌有關,方為遵循該條規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否 則,該通訊監察所取得之證據,仍屬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 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 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以為判斷。 ㈡次按組織犯罪條例所稱之組織,已據該條例第2 條規定明確



:「本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3 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 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 、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而所謂「內部管理結 構」,固指有上下屬從關係之謂,亦即組織內部有主持人或 首領與幫派層級之分,有階級領導,下屬須服從主持人或首 領之命令行事,違抗者依內部規範懲處,但都足以區別共犯 、結夥犯之組成。至於有無組織名稱、入幫儀式、及明文之 幫規等,則非所問。因組織犯罪條例所欲處罰之犯罪組織成 員間雖有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等之區分,然以組 織型態從事犯罪,內部結構階層化,並有嚴密控制關係,其 所造成之危害、對社會之衝擊及對民主制度之威脅,遠甚於 一般之非組織性犯罪之故。另所謂「集團性」、「常習性」 、「脅迫性」或「暴力性」等特性,乃犯罪組織表彰於外之 組織性質,揆諸外國立法例,均有所考。其義在於表徵犯罪 組織所具有「以眾暴寡」、「不務正業」、「施加脅迫」、 「加諸暴力」等性,並參考刑法第154 條及外國立法例,將 參加犯罪組織之行為,認定為具預備犯性質之犯罪,且將刑 法必要共犯之首謀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針對現行犯罪組 織之複雜性,擴張其概念,使及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 等不同層次之犯行,均予規範處罰,以收遏制之效。國內知 名大幫如已成立數10年之四海幫、竹聯幫等,均於國內各地 ,甚且於國外設有分部或堂口,有正式入幫儀式及幫規,平 日即糾眾從事各種不法犯罪活動,即為典型之犯罪組織。其 中「常習性」指組織以長期存續為目的,且有多次犯罪之發 生而言,與實際存續時間之長短無關。
㈢經查,本件通訊監察之實施固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 年度聲監字第78、84、87號及95年度聲監續字第81、86號卷 宗、95丑○明廉聲監字第78、84、87號及聲監(續)字第81 、86號通訊監察書(稿)附卷可參,惟核諸上開通訊監察卷 宗,員警之偵查報告中雖已敘明係欲對竊取電纜線及收贓者 進行蒐證,並有提供「己○○犯罪集團組織圖」(95年度聲 監字第87號卷內)供承辦本件通訊監察之檢察官參考,然並 未說明被告癸○○辛○○乙○○甲○○或其他被告、 犯罪嫌疑人彼此間有何組織犯罪條例所指之內部管理結構、 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或暴力性,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 顯示被告癸○○辛○○乙○○甲○○或其他被告、犯 罪嫌疑人彼此間確涉有組織犯罪條例之罪嫌,是被告癸○○辛○○乙○○甲○○所為,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尚屬 有間。從而,本件通訊監察之實施顯於法未合,其因此所取 得之證據即通訊監察光碟及譯文,應屬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



證據,應可認定。
㈣然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若不分情節,一概以程序違 法為由,否定其證據能力,從究明事實真相之角度而言,難 謂適當,且若僅因程序上之瑕疵,致使許多與事實相符之證 據,無例外地被排除而不用,例如案情重大,然違背法定程 序之情節輕微,若遽捨棄該證據不用,被告可能逍遙法外, 此與國民感情相悖,難為社會所接受,自有害於審判之公平 正義。因此,對於違法實施通訊監察所取得之證據,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仍應由法院 於個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 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亦即宜 就①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②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 即實施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是否明知違法並故意為之)、③違 背法定程序時之狀況(即程序之違反是否有緊急或不得已之 情形)、④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⑤犯 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⑥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 得證據之效果、⑦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 之必然性、⑧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 度等情狀予以審酌,以決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3 年度臺上字第664 號判例參照)。本院茲審酌:①本件警方 向檢察官聲請通訊監察之偵查報告中已敘明被告癸○○、辛 ○○、乙○○甲○○係收受贓物集團共犯,同案被告壬○ ○、丙○○及己○○行竊後之贓物均售與被告癸○○、辛○ ○或甲○○,該4 人確實為1 犯罪集團,並於偵查報告後附 有犯罪集團組織圖,難認為警方主觀上有刻意違法取得證據 之意圖,違法情節尚非重大;②通訊監察僅取得被告癸○○辛○○乙○○甲○○與同案被告壬○○、丙○○及己 ○○等人關於如何銷贓之通話內容,並未涉及被告癸○○等 4 人隱私部分,侵害被告癸○○等4 人之權益尚稱輕微;③ 被告癸○○等4 人故買同案被告壬○○等3 人竊取之電線桿 上電線,除造成財產犯罪追緝困難外,更因便利盜者銷贓, 而間接助長竊盜風氣,促成民生用電不便,亦使民眾行經該 路段時有觸電危險,犯罪所生實害及危險甚為重大;④以目 前通訊監察之實施仍未非常嚴謹以觀,禁止使用該等證據對 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確有一定程度效果;⑤偵查人員 倘循法定程序,亦必然得以發現被告癸○○等4 人之犯行; ⑥除被告甲○○之辯護人爭執該通訊監察之證據能力外,其 餘被告並不爭執前開通訊監察之證據能力;⑦除該通訊監察 外,本件另有被告癸○○自白、被告癸○○以證人身分具結 後之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壬○○、丙○○、己○○於本院



審理時之證述及扣案犯罪工具等證據,通訊監察並非認定本 件犯行之唯一證據,違法情事對於被告癸○○等4 人訴訟上 防禦並無不利益可言等情,認為縱認本件通訊監察違反法定 程序,其違反之情節亦非嚴重,不予排除其證據能力,尚與 人民對司法公平公正之信賴無重大影響,本於人權保障與公 共利益均衡維護之精神,依比例原則,本院認為通訊監察光 碟及譯文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二、證人即共同被告癸○○於95年11月24日警詢時之筆錄,就被 告辛○○乙○○甲○○而言,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陳述,而被告辛○○乙○○於審判程序時又不同意作為證 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該份筆錄自不得作 為認定被告辛○○乙○○有罪或無罪之證據。至被告甲○ ○及其辯護人於審判程序時則同意該份筆錄作為證據,本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同法第159 條 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該份筆錄對被告甲○○ 而言,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癸○○坦承涉有上揭犯行,訊據被告辛○○、乙○ ○及甲○○則矢口否認涉有何故買贓物犯行,辯稱:完全不 知情云云,被告甲○○之辯護人則為被告甲○○辯護稱:本 件同案被告癸○○辛○○乙○○之供述並無關於甲○○ 參與收贓之陳述,癸○○雖曾向甲○○借錢周轉,但甲○○ 並不知癸○○借錢之目的,也不知癸○○所購買之電線為贓 物,另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僅係甲○○癸○○日常生活通 話,並無從證明甲○○有參與收受贓物,再壬○○也證述東 西都是交給癸○○,戊○○也證述接聽電話者都是癸○○本 人,是本件並無證據可證明甲○○有參與共同收購贓物之行 為,請求判決被告甲○○無罪云云。
二、經查:
㈠證人壬○○於本院96年7 月31日審理時證述:「(問:你將 電纜線賣給誰?)癸○○。(問:賣給癸○○幾次?)4 、 5 次的樣子」(本院卷第178 頁)、「(問:他〔指癸○○ 〕收的價錢?)每公斤90至110 。(問:這錢都是現點現算 ?)對。(問:你載運過去給他時,都大約何時?)凌晨3 、4 點左右。(問:你都剪完直接拿過去還是有等1 、2 天 ?)對,沒有等。(問:你找不到癸○○,這些東西如何處 理?)我有去偷4 、5 次,1 、2 次找不到人而已,找不到 時,拜託辛○○乙○○找,後來都有找到人」等語(本院 卷第180 頁背面至第181 頁)。
㈡證人丙○○於本院96年7 月31日審理時證述:「(問:電纜



線你賣給誰?)後來拿去給癸○○」等語(本院卷第182 頁 背面)。
㈢證人子○○(即己○○)於本院96年8 月21日審理時證述: 「(問:你電纜線賣給誰?)癸○○他們。」、「(問:你 怎麼知道癸○○有收電纜線?)透過乙○○」、「當時乙○ ○來跟我講有地方處理,就告訴我辛○○他哥哥有在收」、 「(問:你說你聯絡乙○○是直接請乙○○去幫你處理這些 電纜線或是?)有1 、2 次他叫我放在癸○○住處,錢隔天 再收」、「(請審判長提示0000000000和0000000000號電話 95年11月2 日3 時21分35秒通話內容)」、「(問:你剛剛 提到你車上大約2 捆3 、40斤,3 千多,你指的2 捆是什麼 ?)電纜線。(問:這個通話內容A 是你講的,B 是辛○○ 講的?)對。(問:你看看倒數第4 行最後面,他有提到他 有另外1 個遠珍,他有要拿錢出來,遠珍是誰?)甲○○, 錢他出資的,他買的錢就是他出錢,他應該替他收的樣子, 再透過乙○○去看誰要去做還是怎麼樣,依我所知是這樣」 、「(問:請看95年11月6 日23時30分41 秒 的通聯紀錄, 這個電話是誰和誰對話?)我跟乙○○。(問:請你解釋一 下,你們當時談什麼?)電纜線有包皮和沒有包皮的價錢。 (問:請看95年11月10日21時0 分59秒的通聯紀錄,這段話 是誰和誰對話?)應該是我和辛○○,我跟他講價錢,70、 90這樣」、「(問:你若把電纜線拿去賣給癸○○都是拿去 何處?)他家,還有甲○○家,如果他家不方便就叫我去甲 ○○家,去2 、3 次吧」(本院卷第222 頁背面至第224 頁 )、「(問:甲○○有無曾經拿錢給你?)有」、「(問: 他在何處拿錢給你?)癸○○家」、「(問:他為何拿錢給 你?)有就是電纜線那個而已,電纜線做的錢而已」(本院 卷第225 頁)、「(問:你的意思是7 次剪的都交給他?) 對。(問:你看從第1 個開始直到第7 次,你拿去交給癸○ ○時間大約何時?)都是晚上去的」、「(問:你過去賣給 癸○○的電線,價錢如何算?)1 公斤80或是70」、「(問 :1 條幾10斤,幾10是多少,90還是20還是幾10?)應該3 、40,那個1 條就很大捆」等語(本院卷第227 頁背面至第 228 頁)。
㈣由證人壬○○、丙○○及己○○上開證述內容可知,證人壬 ○○、丙○○及己○○確有多次竊取電纜線後,持往被告癸 ○○住處銷售變現,被告辛○○乙○○甲○○亦協同處 理相關事宜等情。另參以證人壬○○及子○○就如何銷贓過 程之細節,證述甚明,若非確有其事,證人壬○○及子○○ 應無法證述如此詳盡,而證人壬○○及子○○既已坦承本身



之竊盜犯行,對於銷贓過程實無隱瞞必要,雖其等就銷贓次 數、各次銷贓數量及金額,前後所述略有差異,然因證人銷 贓之時間距今已有多時,且銷贓次數頻繁,其因記憶有所不 及而略有差異,實屬正常而無法苛責,況其差異亦在一般常 情可接受之範圍內。再指證他人故買贓物,將使他人遭科處 罪刑,若係憑空虛構證詞指證,本身亦須承擔偽證之刑責, 證人壬○○、丙○○及子○○既多次將所竊得之贓物銷售與 被告癸○○,不加避諱,也不怕被告癸○○會因而舉發渠等 之竊盜犯行,且知被告癸○○辛○○乙○○甲○○間 之關係,則雙方之間必無可能有何重大的夙怨仇隙存在,依 此,證人壬○○等3 人既無設詞構陷被告癸○○等4 人之理 ,是堪認證人壬○○等3 人所證應屬真實。
㈤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分別係壬○○(綽號「阿波」、「波仔」)、丙 ○○(綽號「黑魚」)、己○○、戊○○所使用之電話等情 ,業據證人壬○○、丙○○、己○○、戊○○於本院審理時 證述明確;而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則係被 告癸○○所使用之電話,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被告甲○ ○使用之電話等情,亦據被告癸○○甲○○於95年11月24 日偵查中供述屬實(偵卷第24頁至第25頁、第29頁);至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被告辛○○所使用之電話1 節,雖為 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所否認,然此業據被告辛○○於95 年11月24日偵查中自承無訛(偵卷第29頁),且據證人壬○ ○及子○○證述明確,是上開行動電話之使用者均應堪認定 。而觀諸上開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確有以下之對話, 亦有通訊監察光碟及譯文(警卷第52至114 頁、本院卷第 194 頁至第198 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 丑 ○明 廉聲監字第78、84、87號及聲監(續)字第81、86號通訊監 察書(稿)(95年度偵字第5807號卷第134 至140 頁)、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聲監字第78、84、87號及95年 度聲監續字第81、86號卷宗附卷可稽:
⒈通話日期及時間:95年11月2 日3 時21分35秒(發話者: 0000000000己○○、受話者:0000000000) 受話者:你晚上說要來,我等你很久。
發話者:晚上我就作一個剪刀壞掉。
受話者:喔。
發話者:我現在車上才2 個而已。
受話者:什麼?聽不懂。
發話者:龐2 捆啦。
受話者:看有沒有要過來坐啊。




發話者:要講什麼?
受話者:我哥是說坤民啊都沒回來,我哥的意思是說他本 錢都花下去了,房子什麼都弄好了,坤民啊又弄 個失蹤。
發話者:啊,我車上差不多2 捆,3、40公斤。 受話者:嗯。
發話者:差不多3 千多元而已啦。
受話者:嗯。
發話者:你跟你哥講看看要不要。....。
受話者:你來跟他講啦。
發話者:你跟他講啦。......。
受話者:他也沒什麼錢啊。
發話者:沒錢怎麼收?
受話者:他有另1 個遠珍啊,他有要拿錢出來啦。 發話者:現在有到1 萬元嗎?
受話者:你來跟他講啦。
......
⒉通話日期及時間:95年11月2 日18時29分45秒(發話者: 0000000000己○○、受話者:0000000000) 發話者:喂,黑魚剛才在講,怕沒有錢可以拿啦。 受話者:嗯。
發話者:怕去沒有錢可以馬上拿啦。....。 受話者:黑魚這樣講喔。
發話者:對啊,真的被坤民猜對了,坤民說怕沒有錢喔。 受話者:你有遇到坤民喔?
......
發話者:啊今天晚有錢可以收嗎?
受話者:有啊,怎麼會沒有。
發話者:有喔,那晚上再過去啊。
......
受話者:錢都便便啦。
發話者:好啦。
受話者:你晚上要找我喔。
發話者:好啦。
⒊通話日期及時間:95年11月5 日7 時40分50秒(發話者: 0000000000己○○、受話者:0000000000) ......
發話者:你叫你哥要挪地方的時候,跟我講一下,我要秤 重。
受話者:說怎樣。




發話者:我要秤重,他好像少記1 個。
受話者:你哪時候要過來?
發話者:看你哥要出去之前打給我就好。
受話者:喔,我打電話跟他講。
⒋通話日期及時間:95年11月6 日23時30分41秒(發話者: 0000000000己○○、受話者:0000000000) 發話者:坤民喔。
受話者:你等一下...喂。
發話者:坤民喔,那個沒有分是不是80?
......
⒌通話日期及時間:95年11月7 日23時16分16秒(發話者: 0000000000、受話者:0000000000壬○○) 受話者:喂。
發話者:波仔,我哥剛才打電話問你在哪裡。...。 受話者:嗯,我現在叫黑魚要去載了。
......
⒍通話日期及時間:95年11月10日3 時31分49秒(發話者: 0000000000壬○○、受話者:0000000000) 受話者:喂。
發話者:開門啦。
受話者:我沒在家啦。
發話者:幹,就跟你說要過來。
受話者:我知道,我就在打電話給阿丹他哥哥電話,就打 不通啊。
發話者:喔。那現在呢?
受話者:你等一下,我馬上回去。
發話者:好。
⒎通話日期及時間:95年11月10日3 時33分23秒(發話者: 0000000000、受話者:0000000000壬○○) 受話者:喂。
發話者:有了啦。在開了啦。
受話者:好,快一點啦。
發話者:好,他哥就在那,我已經打電話了啦。 ⒏通話日期及時間:95年11月10日6 時19分9 秒(發話者: 0000000000癸○○、受話者:0000000000甲○○) 受話者:喂。
發話者:你現在拿錢過來。
受話者:喔好。
發話者:快一點喔。
受話者:好。




⒐通話日期及時間:95年11月10日12時2 分10秒(發話者: 0000000000丙○○、受話者:0000000000) 受話者:喂。
發話者:有在家嗎?
受話者:沒有ㄟ。
發話者:你大ㄟ在家嗎?
受話者:我不知道,我在外面。
發話者:你打給他一下。
受話者:怎樣?
發話者:他叫我現在過去拿錢啊。
受話者:你要過去拿錢喔?
發話者:嗯。
受話者:我叫阿丹打給他。
發話者:你說我在外面啦。
受話者:好。
⒑通話日期及時間:95年11月10日21時0 分59秒(發話者: 0000000000己○○、受話者:0000000000) 發話者:阿丹他大ㄟ那個價位怎麼又變了。
受話者:聽不懂。
發話者:價位怎麼又70、90?
受話者:我不知道,我再跟他講好了。
發話者:他現在好像說要分開ㄟ。
受話者:嗯,那就要分。
發話者:黑魚他們也是這樣嗎?
受話者:嗯啊。
發話者:喔好。
⒒通話日期及時間:95年11月10日21時3 分47秒(發話者: 0000000000己○○、受話者:0000000000) 發話者:黑魚那個是89、90的勒。
受話者:看怎樣你跟他講就好。
發話者:我怎麼跟他講,到時候說我騙他,你跟他講啦。 受話者:好啦。
⒓通話日期及時間:95年11月12日8 時42分59秒(發話者: 0000000000甲○○、受話者:0000000000癸○○) 受話者:嗯。
發話者:要起來了嗎?
受話者:幾點了?
發話者:快9 點了。
受話者:好。
發話者:那我過去弄一弄,再一起過去。




受話者:好,騎機車就好啦。
發話者:開車啦,磅秤不是要載過去。
受話者:對啊。
發話者:也是要載過去邊弄邊秤啊。
受話者:嗯。
發話者:那我開車過去,你順便把阿丹叫起來。 受話者:我們先過去弄啦。
發話者:好啦。
⒔通話日期及時間:95年11月12日12時52分23秒(發話者: 0000000000丙○○、受話者:0000000000) 發話者:你大哥在嗎?
受話者:來新家這邊拿啦。
發話者:家裡喔。
受話者:嗯啦。
發話者:你們住的那邊喔。
受話者:嗯啦。
發話者:好啦。
⒕通話日期及時間:95年11月16日0 時42分29秒(發話者: 0000000000壬○○、受話者:0000000000〔女聲〕) 發話者:要過去泡茶喔。
受話者:現在喔。
發話者:對,馬上到了。
受話者:你等一下,你先去我家等我們一下啦。 發話者:還要等怎樣,這是要怎麼等?
受話者:你還多久會到?
發話者:再幾分鐘啦。
受話者:喔,你在那邊稍微等一下,我們馬上回去。 發話者:要快一點,這個不能太那個勒。
⒖通話日期及時間:95年11月16日4 時1 分59秒(發話者: 0000000000己○○、受話者:0000000000〔女聲〕) 受話者:喂。
發話者:你大ㄟ勒?
受話者:在這ㄟ。
發話者:在哪?
受話者:要回去了。
發話者:多遠?
受話者:到虎尾了。
發話者:我要到了喔。
受話者:有好康的嗎?好累喔。
發話者:先處理理ㄟ再講啦。




受話者:好啦,我們快到了啦。
⒗通話日期及時間:95年11月16日12時39分43秒(發話者: 0000000000甲○○、受話者:000000000) 發話者:你們有1 個農舍要出租嗎?
受話者:有ㄟ。
發話者:你可以開門給我們看一下。
受話者:你有要來看嗎?
發話者:我在門口,剛好開車經過看到。
......
⒘通話日期及時間:95年11月17日13時19分57秒(發話者: 0000000000戊○○、受話者:0000000000〔女聲〕) 受話者:喂。
發話者:董娘啊。
受話者:你誰?
發話者:我國啊。我買那個ㄟㄚ,嘉義啦。
受話者:喔。
發話者:啊你明天有要出嗎?
受話者:還沒有勒。
發話者:那差不多哪時候?如果沒有就要到下禮拜了喔。 受話者:我想說都挪好再來作。
發話者:這樣喔,你現在算是要挪過去那邊就對了啦。 受話者:對,想說都挪好再來作就好。
發話者:喔,那你磅秤呢?
受話者:你問多少?
發話者:差不多3 萬多吧。
......
發話者:那你現在預算哪時候開?
受話者:挪好之後馬上就作,挪好馬上跟你聯絡。 ......
㈥由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並參酌證人壬○○、丙○○及己○○ 等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內容,可以證明:
⒈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與上開3 位證人證述情節大致相符,益 證證人壬○○、丙○○及己○○上開證述內容為可採。 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時是被告辛○○所使用,有時則 由被告乙○○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時是被告癸 ○○所使用,有時則由被告甲○○接聽;通話內容大多均 係有關證人壬○○、丙○○及己○○所盜剪之電纜線如何 收購(包括收購金額、數量、時間、放置地點等)、收購 後如何再轉售之問題。
⒊雲林縣虎尾鎮○○○段第1768地號之鐵皮工廠確係由被告



甲○○出面接洽承租事宜,被告癸○○收購電線之金錢確 係由被告甲○○出資及管理。
⒋上開各人通話時間,多在深夜或凌晨,且通話內容多為簡 略話語或暗語,並在提及關鍵話語時,被告方面即顯示緊 張,暗示不要在電話中講,衡情若係正常交易,被告方面 何須擔心交易情形曝光,益徵被告辛○○乙○○及甲○ ○確係知悉證人壬○○等人所出售之電線係屬贓物,始特 別謹慎,以免為警查獲甚明,是除被告癸○○自白其故買 贓物外,被告辛○○乙○○甲○○對於購入之電線來 源亦確有贓物之認識。
⒌被告癸○○辛○○乙○○甲○○就收購電線之故買 贓物行為,確實有犯意聯絡及各負責一部分居間電話聯繫 、準備工具之行為分擔。
㈦此外,復有證人陳國諒於95年11月24日警詢時之證述(警卷 第1 至3 頁),蒐證照片9 張(警卷第115 至119 頁)、贓 物認領保管單1 紙(95年度偵字第5807號卷第143 頁)在卷 可參,並有電子秤、去皮機各1 臺、鐵剪3 支、美工刀1 支 及手套3 雙扣案足資佐證,可以證明為警查扣之剝除外皮電 線原本確係臺電公司所有,而雲林縣虎尾鎮○○○段第1768 地號之鐵皮工廠確實係放置收購而來電線、剝除電線外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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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