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原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暨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⒊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⒋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⒈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⒉關於前款理由之 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4 款及第 2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規定 。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6 月16日106 年度桃原簡字 第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於上訴狀上表明上訴 聲明及上訴理由,於法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4 款,及第442 條第2 項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 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 訴聲明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