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123號
ULDM,95,訴,123,20070913,5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3號
具 保 人 乙○○ 臺北縣新莊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律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劉哲偉涉嫌強盜案件,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500,000 元,繳納現金後,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被告。
二、茲該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在明知法院集中 審理本案的期間內,毫無徵兆突然於96年9 月12日上午由桃 園國際機場離境出國(參卷附之法務部入出境查詢列印表1 紙),被告之辯護人均聯繫不上被告,本案之其餘共同被告 亦不知被告於何時及為何離境。被告所犯乃最輕本刑有期徒 刑5 年以上之重罪,嫌疑重大,因此可以推斷被告突發性地 離境出國,乃畏罪潛逃,是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