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112號
MLDV,96,除,112,2007092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 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12 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高鼎瀝青企業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頭│95年11月20日 │54,939元 │AV0000000 │ │
│ │司 黃基修 │份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