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397號
MLDV,96,補,397,200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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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沅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金兆晟工程有限公司
            0號2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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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兆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沅本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