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沅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金兆晟工程有限公司
0號2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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