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即強棒出擊視聽歌唱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3 人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10,69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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