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365號
MLDV,96,補,365,2007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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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即強棒出擊視聽歌唱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3 人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10,69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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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