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1466號
MLDV,96,促,11466,20070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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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466號
債 權 人 錦鋒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債 務 人 謝錠桂即有辰土木包工業
債 務 人 謝兆宇即勤祥土木包工業
            號2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錠桂即有辰土木包工業謝兆宇即勤祥土
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13日裁定 限期命其於送達債權人時起5 日內補正⑴債務人謝錠桂即有 辰土木包工業、謝兆宇即勤祥土木包工業是否連帶責任⑵債 務人謝錠桂謝兆宇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於民國96年 9 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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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鋒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