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466號
債 權 人 錦鋒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錠桂即有辰土木包工業、謝兆宇即勤祥土
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
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是否請求上開二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是,應補正
其請求之依據,如否,應分別列明向上開二債務人請求之金
額。
二、債務人謝錠桂、謝兆宇之最新戶籍謄本〈謄本內紀事欄請勿
省略〉。
三、債權人錦鋒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本件經辦人員之聯絡電話,
俾利本院案件審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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