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580號
上 訴 人 秦學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素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15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