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桃園簡易庭(刑事),桃秩字,106年度,57號
TYEM,106,桃秩,57,2017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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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桃秩字第57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被移送人  周琥鈞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6 年6 月19日以航警刑字第106001865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琥鈞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扣案之鋼(鐵)質伸縮警棍壹支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4月22日。
㈡地點: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華儲快遞專區進口倉(桃園市○○ 區○○○路0000號)。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未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 ,進口貨名「CAMPING PARTS 」1 PCE ,再委託華羿航空貨 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華羿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下稱臺北關)申報輸入進口快遞貨物1 筆(簡易申報單編號 :CE /06746U6257、主提單主號:000-00000000、提單分號 :Z00000000000),而此筆貨物內容實名為「野人甩棍」 1 支,屬警械種類內容之鋼(鐵)質伸縮警棍。 ㈣案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舉發後,函請內政部航空警察局偵 辦後移送本庭審理。
二、上揭違序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認定: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華羿公司職員陳明洋之證述。
㈢通聯調閱查詢單、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 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被移送人訂單詳情網頁翻 拍相片等各1份。
㈣上開快遞貨物包裝及野人甩棍包裝盒暨內容物相片2 張。 ㈤經臺北關以北普遞字第1061017026號函檢送野人甩棍至內 政部警政署鑑驗,經警政署於106 年5 月3日以警署行字第1 060088050號函函覆,確認上開甩棍為行政院函頒「警察機 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所列之「鋼(鐵)質伸縮警棍」 。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8 款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 違反本法之手段、坦認進口鋼(鐵)質伸縮警棍、進口之數 量及進口之用途、違序行為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認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罰鍰,已足資懲儆。又扣案之鋼(鐵)質伸縮



警棍1 支,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查禁物,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後段之規定, 不論是否屬行為人所有,均應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8 款、第 22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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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