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桃園簡易庭(刑事),桃秩字,106年度,31號
TYEM,106,桃秩,31,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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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桃秩字第31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被移送人  黃勤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6 年5 月31日航警刑字第106001615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勤育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扣案之警棍伍拾支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6 年4 月10日,在臺灣桃 園國際機場永儲快遞進口專區(地址:桃園市○○區○○路 0 段000 號),以其父即第三人黃木春為納稅義務人,委託 第三人九如運通有限公司(下稱九如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 臺北關申報輸入進口貨物時,遭查獲前開貨物內有鋼(鐵) 質伸縮警棍50支,屬需授權許可始得持有之警械,被移送人 未獲許可逕自持有、運輸上物,應認業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63條第1 項第8 款。
二、上開違秩事實,業經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進口 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現場相片、財政部臺北關扣押收據及 搜索筆錄、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大隊X 光檢查儀注檢貨物報 告表、九如公司報關行負責人林家弘訪談筆錄等為證,另有 鋼(鐵)質伸縮警棍50支扣案為憑,堪信為真實。本件鋼( 鐵)質伸縮警棍為查禁物,亦有內政部警政署106 年4 月17 日警署行字第1060081150號函在卷可憑,當認上物確屬主管 機關公告之查禁物。
三、按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 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 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 防暴網為限,此為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2 條第 1 項所明定。被移送人既非依上開規定而申請許可之人,自 不得運輸、持有上開查禁物,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8 款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 器械非行,應依法論處。
四、末按查禁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且與其他處罰併 宣告之,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後 段、第23條明定,本件查禁物自應依上開規定併宣告沒入。五、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 第8 款、第22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移送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 器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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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如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