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6年度,229號
SYEV,106,營簡,229,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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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營簡字第229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劉俊清
被   告 吳畇蓁即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聲明原為:「1.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263元,及其中45,338元 自民國95年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 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給付原告120,638元,及自95 年1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聲明中關於利息部分之起算 日為101年6月14日,核屬減縮訴之聲明,參諸首揭規定,自 為適法。又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被告曾向訴外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 行)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惟各月之消費款應依第三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



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納帳款予原告,若未能悉數清償,應 另行給付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又被告未能於約定每月 之繳款截止日前付清最低應繳金額,第三人得加計遲延繳款 違金。嗣被告迄95年6月28日持卡期間,尚累計51,263元未 為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㈡另被告向聯邦銀行申請貸款,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 5計算,按月應依綜合約定書第7條方式攤還,如有遲延履行 時,則依據綜合約定書第9條後段約定,於遲延期間按年利 率百分之20給付遲延利息。另依約定書第6條,債務人每動 用壹筆借款時,須繳納100元之提領費。嗣被告於額度內陸 續動用貸款,惟其自95年1月2日起即未依約還款,積欠貸款 120,638元及上開請求利息未為清償。經聲請人數度催討未 果,依據綜合約定書第7條、第11條之約定,債務人應就全 部本息及相關費用清償。案經聯邦銀行將上揭債權讓與原告 ,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 與登報公告、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及分期未入帳查詢、 歷史帳單查詢匯出、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存摺存款明細 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國民現金貸款申請書 、國民現金貸款綜合約定書等資料影本為證,核與所述情節 大致相符,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對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880元 (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 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 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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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