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6年度,257號
HLDV,96,繼,257,2007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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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乙○○
兼上一人之 丙○○
法定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應載明第四順位繼承人陳同元陳阿鑾
     、蔡連慶、周日香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二)裴氏絨之戶籍謄本。
  (三)陳天來及蔡秋玉之印鑑證明(須與拋棄繼承通知書上
     用印相符)
二、如聲請人未能做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 和股書記官陳賜福 (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 世 博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賜 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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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