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乙○○
兼上一人之 丙○○
法定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應載明第四順位繼承人陳同元、陳阿鑾
、蔡連慶、周日香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二)裴氏絨之戶籍謄本。
(三)陳天來及蔡秋玉之印鑑證明(須與拋棄繼承通知書上
用印相符)
二、如聲請人未能做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 和股書記官陳賜福 (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 世 博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賜 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