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06年度,65號
PCEV,106,板簡調,65,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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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調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合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麗環
代 理 人 陳建良
相 對 人 魏子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再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且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是 依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顯係違誤。茲審酌被告應訴之便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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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