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耀
相 對 人 蔡洽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為新竹縣竹北市,業據原告於起 訴狀記載甚明,並有本院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調閱之本件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在卷可佐,又被告住所地係在 新竹市○○路000 巷0 弄0 號,亦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 整姓名)查詢結果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起訴狀雖陳報被告居住於新北市○ ○區○○路0 段00巷00號,然經本院依址送達文書,遭郵務 機關以查無此巷而退回,且依上開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所載, 被告未曾自陳居住於新北市板橋區上址,自難認被告確實居 住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是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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