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06年度,53號
PCEV,106,板簡調,53,20170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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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調字第53號
原   告 黃仕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長杰間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一○六年六月二 十八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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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