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東簡字,96年度,364號
TTDM,96,東簡,364,200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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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東簡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1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更正「95年6月2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及「洪竹興所有」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數量( 價值新臺幣3萬元),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檢察官求刑 尚稱允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454條第2項,刑 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得上訴。
書記官 陳敏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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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