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892號
PCEV,106,板簡,892,2017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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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892號
原   告 李政達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理人  袁啟恩律師
      陳佳雯律師
被   告 黃志峯
訴訟代理人 莊賀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自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300,000元,及自民國106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106年7月6日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300,000元,及自 106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 請求,此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二、原告主張:
(一)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詎屆期向付款 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警示 戶為由退票,迭經催討無效。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基於票據無因性,原告並無說明原因關係之必要。就被告 訴代陳述足證被告確實有積欠原告130萬元債務。被告先 前私下已數次與原告進行調解,原告無法接受每個月5萬 元要分26期,且無第一期款項之和解條件。
三、被告則以:希望原告說明開票的原因事實。為了訴訟經濟, 被告希望雙方可以和解,被告願意自106年10月開始以每個 月5萬元清償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



由單各1紙等件為證,被告不否認有簽發系爭支票,惟就原 告之請求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被告所辯是否 足採?經查: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 務,基於外觀解釋原則與客觀解釋原則,悉依票上記載之 文字以為決定,不得以票據以外之具體、個別情事資為判 斷基礎,加以變更或補充(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上字第18 號裁判要旨參照)。又按票據係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屬 不要因行為,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後,即與其基礎之原因關 係各自獨立,而完全不沾染原因關係之色彩,亦即票據原 因應自票據行為中抽離,而不影響票據之效力(或稱無色 性或抽象性)。此項票據之無因性,為促進票據之流通, 應絕對予以維護,初不問其是否為票據直接前、後手間而 有不同。故執票人於訴訟中,祇須就該票據作成之真實負 證明之責,關於票據給付之原因,並不負證明之責任。於 此情形,票據債務人仍應就其抗辯之原因事由,先負舉證 責任,俾貫徹票據無因性之本質,以維票據之流通性。(二)查被告雖辯稱希望原告說明開票的原因事實及提出和解條 件,然遭原告拒絕。惟查,依前開說明因票據之無因性, 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後,即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 亦即票據原因應自票據行為中抽離,而不影響票據之效力 ,是被告暨以承認有簽發系爭支票,即應依票據之文義負 責,是被告前述所辯應無足採,而原告主張應為實在。(三)另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 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 追索權;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 連帶負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 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 ;票據法第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第 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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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面 金 額 │發票日│提示日│利息起│ 付款人 │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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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00元 │106年1│106年1│106年1│台新國際商業│CC623033│
│ │月16日│月24日│月24日│銀行忠孝分行│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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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