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685號
TNDV,96,訴,685,2007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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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8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合堃機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被   告 丁○○
      陳惠琴
      乙○○○
      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四頁第四項第二行中關於「墊款32,092,471元」記載,應更正為「墊款美金163,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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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堃機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