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8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合堃機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被 告 丁○○
陳惠琴
乙○○○
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四頁第四項第二行中關於「墊款32,092,471元」記載,應更正為「墊款美金163,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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