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5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
○○○、戊○○○○○○○○○○、丙○○○○○○○○○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冠源、黃冠豪、黃冠慈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02,9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21,8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20,88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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