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350號
TNDV,96,訴,1350,2007091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5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
  ○○○、戊○○○○○○○○○○、丙○○○○○○○○○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冠源、黃冠豪黃冠慈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02,9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21,8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20,88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