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 告 竑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代工費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2
8,2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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