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696號
PCEV,106,板簡,696,2017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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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696號
上 訴 人 楊清水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蔭周間給付修繕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零柒拾伍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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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