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406號
PCDM,106,聲,2406,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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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丁千惠
被   告 丁聖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
度執聲沒字第3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千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丁千惠因被告丁聖育犯詐欺案件,前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 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 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 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105 刑保工字第81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具保人前因上開案件出具保證金後,被告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 且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 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1 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1 份、通知 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通知書暨送達證書1 份、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1 份、被告及具 保人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 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1 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 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韶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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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