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929號
TNDV,96,拍,929,2007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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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929號
聲 請 人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林煌盛即林柏宏
相 對 人 甲○○○○○○
            巷33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俞桂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第三人林嘉興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 新臺幣(下同)6,2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 期間自民國85年8月12日起至125年8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三、嗣第三人林嘉興於85年7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①4,300,000元 ②900,000元,借款期限①30年②10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 全部償還。詎第三人林嘉興自95年11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 ,尚欠本金共①4,031,601元②21,782元,依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期間第三人俞桂蘭於88年4月13日將不動 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煌盛即林柏宏甲○○○○○○,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款 契約書1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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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9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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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目│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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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縣│仁德鄉 ○○○段 │ 975 │建│ 106.66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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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林煌盛即林柏宏甲○○○○○○之應有部分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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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9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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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夾│合│面│主要│陽│電│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梯│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 │樓│ │   │
│ │號│      │    │    │ │ │ │ │單│  │ │梯│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間│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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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5│臺南縣仁德鄉│臺南縣仁│2層樓房 │56│54│11│12│平│鋼筋│7.│15│平│全部 │
│ │5 │仁義村中正路│德鄉仁義│鋼筋混凝│.2│.9│.2│2.│方│混凝│78│.6│方│ │
│ │ │二段1078巷4 │段975地 │土造 │3 │8 │8 │49│公│土造│ │7 │公│ │
│ │ │號 │號 │ │ │ │ │ │尺│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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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林煌盛即林柏宏甲○○○○○○之應有部分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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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