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289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訴外人張貴堯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 新臺幣(下同)2,31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 期間自民國91年7月3日起至民國121年7月3日止,債務清償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三、嗣訴外人張貴堯於民國①91年7月16日②94年9月19日向聲請 人借用①1,920,000元②300,000元,約定利息①按年息百分 之4點925②按聲請人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機動計息,借款 期限至民國111年7月16日②至民國101年9月19日止,按期平 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 訴外人張貴堯自民國①95年9月16日②96年6月10起即未繳納 ①②本息,尚欠本金①1,633,994元②250,641元,依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放款往來明細表1件為 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義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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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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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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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縣│永康市 ○○○段│64 │建│0 │20 │21.28 │10000分之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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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1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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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八│ │ │ │ │ │合│主要│陽│花│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建築│ │ │ │ │
│ │號│ │ │ │ │ │ │ │ │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 │ │ │ │ │計│材料│台│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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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9│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10層樓 │79│ │ │ │ │ │79│鋼筋│2.│2.│平│全部│
│ │4 │網寮里文化路│康市文化│鋼筋混凝│.0│ │ │ │ │ │.0│混凝│52│06│方│ │
│ │ │242巷1號8樓 │段64地號│土造 │1 │ │ │ │ │ │1 │土造│ │ │公│ │
│ │ │之1 │ │ │ │ │ │ │ │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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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文化段21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1」 │
│重測前:網寮段16162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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