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264號
聲 請 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第三人吳老長分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僑品電腦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 ①25,000,000元②15,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 續期間均自民國90年6月5日起至民國120年9月5日止,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三、嗣第三人僑品電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5月31日簽 發面額40,000,000元之支票交付聲請人,惟聲請人於民國96 年6月23日為付款提示,竟遭存款不足退票,迭經催討,迄 未清償。詎第三人吳老長已於民國91年6月28日將其系爭不 動產安南區○○段660地號、661地號所有權以夫妻贈與方式 贈與予相對人甲○○○,並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 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5件、支票影本1件、退票理由單影本 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附表(一):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264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 ○○段 │1287 │田│1,844.57│全部 │
├──┼───┼────┼────┼───┼─┼────┼────┤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 ○○段 │1287-1│田│172.10 │全部 │
├──┼───┼────┼────┼───┼─┼────┼────┤
│003 │臺南市│ 安南區 ○ ○○段 │1287-6│田│8.80 │全部 │
└──┴───┴────┴────┴───┴─┴────┴────┘
附表(二):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264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編號├───┬────┬───┬──┤ ├────┤權利範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
│004 │臺南市│ 安南區 ○○○段│660 │旱│1,729.91│全部 │分割增加660-1地號 │
├──┼───┼────┼───┼──┼─┼────┼────┼─────────┤
│005 │臺南市│ 安南區 ○○○段│661 │旱│144.03 │全部 │分割增加661-1地號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