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146號
聲 請 人 臺南縣大內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楊曜榮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 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0年4月16日起 至民國110年4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楊曜榮於民國①92年4月17日②93年7月16日向聲請 人借用①150,000元②17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96年4 月17日②98年7月16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第三人楊曜榮 自民國①95年11月17日②95年10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 欠本金①18,010元②104,58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詎第三人楊曜榮已於民國①96年 5月11日②96年5月17日將其系爭不動產①編號1至5②編號6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①丁○○②乙○○,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 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6件、借據影本2件、交易明細為 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 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146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編號├───┬────┬────┬────┤ ├────┤權利範圍│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001 │臺南縣│ 大內鄉 ○ ○○段 │342-4 │旱│3,530.00│4分之1 │丁○○所有│
├──┼───┼────┼────┼────┼─┼────┼────┼─────┤
│002 │臺南縣│ 大內鄉 ○ ○○段 │342-10 │旱│1,843.00│4分之1 │丁○○所有│
├──┼───┼────┼────┼────┼─┼────┼────┼─────┤
│003 │臺南縣│ 大內鄉 ○ ○○段 │343-1 │旱│4,422.00│4分之1 │丁○○所有│
├──┼───┼────┼────┼────┼─┼────┼────┼─────┤
│004 │臺南縣│ 大內鄉 ○ ○○段 │372 │旱│1,328.00│4分之1 │丁○○所有│
├──┼───┼────┼────┼────┼─┼────┼────┼─────┤
│005 │臺南縣│ 大內鄉 ○ ○○段 │372-10 │旱│1,087.00│4分之1 │丁○○所有│
├──┼───┼────┼────┼────┼─┼────┼────┼─────┤
│006 │臺南縣│ 大內鄉 ○ ○○段 │342-14 │旱│134.00 │4分之1 │乙○○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