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6年度,24號
TNDV,96,勞訴,24,200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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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   告 楊福仁即裕上企業行
原   告 乙○○
           共同送達
被   告 合碩有限公司
            巷3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台中市,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張被告曾給付部 分款項,故認本院有管轄權云云,惟查,被告業已具狀抗辯 兩造並無勞雇關係,且被告縱曾給付,亦不得認定兩造訂有 債務履行地。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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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