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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52236號
TNDV,96,促,52236,2007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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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2236號
債 權 人 力民倉企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弘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求金額111,289元之計算式。
  ㈢補東弘利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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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民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民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弘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