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50859號
TNDV,96,促,50859,200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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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0859號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俊昇交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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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俊昇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