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0859號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俊昇交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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