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緝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志明
指定辯護人 黃正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
年度營偵字第1593號、88年度偵字第13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朱志明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朱志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將其收押,茲本院以前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高如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姿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