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846號
TNDM,96,訴,846,200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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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裁定予以羈押。茲經訊問被告後,認為上開羈押原因仍未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姁穗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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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