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286號
TNDM,96,訴,286,2007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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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蔡弘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
字第七三七一號,被告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
扣案之「喜威─男士勁量配方」貳佰陸拾捌盒、記帳單貳紙及送貨單伍拾張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乙○(業經不受理判決確定)所自行加工製造之 「甲好天然植物穀物精華錠」,係含有Acetilden afil西藥成分而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製造之偽藥,竟 基於販賣偽藥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以 新臺幣(下同)四十二萬元向乙○購入「甲好天然植物穀物 精華錠」一萬錠後,由甲○○所經營位於雲林縣斗六市復興 三號「內外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甲好天然植物 穀物精華錠」以每盒十錠予以包裝,並以「喜威─男士勁量 配方」(英文名稱GOLDEN HIWELL)為藥品名 稱,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止, 由甲○○所經營設於臺南市○區○○路四三七號之「佳隆藥 品有限公司」,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日期,以及以附表所示每 盒六百元至一千四百元不等之價格及附表所示之販賣數量, 多次販賣上開偽藥於附表所示不知情之購買者。嗣因嘉義縣 衛生局抽驗位於嘉義縣太保市太保里十七之三七號「信宜藥 師藥局」所陳列之「喜威─男士勁量配方」,發現含有Ac etilden西藥成份,函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辦而循線查獲前情,並在臺南市○區○○○路三段二 四四號甲○○之住處扣得「喜威─男士勁量配方」二百六十 八盒、記帳單二紙及送貨單五十張。
二、案經嘉義縣政府函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甲○○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建彣黃瑾 芬於警詢及王海浴於偵訊中陳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行政院衛 生署物食品檢驗局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藥檢參字第0九四九四 二三一一九號、九十六年一月五日藥檢參字第0九五00二 四0五六號檢驗報告書各一份及嘉義縣衛生局抽驗物品送驗 單一份可稽,復有「喜威─男士勁量配方」二百六十八盒、 記帳單二紙及送貨單五十張扣案為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明知為偽藥而 販賣罪。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 ,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施行,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 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被告先後多次販賣偽 藥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犯罪構成要件亦相同,依 修正前五十六條規定,可適用連續犯而論以一罪,惟修正後 刑法因刪除上開連續犯規定,以致被告上揭犯行須依法分別 論以數罪而併罰之,經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 法之結果,以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較有利於 被告,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 並加重其刑(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固曾於九十三年四月 二十一日修正,然被告被告最後販賣偽藥之行為時,已在修 正公布之後,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即現行藥事法第八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無庸再為新舊法比較)。爰審酌被告為牟私利 ,竟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且有西藥成份之藥品予他人,且 販賣之時間非短,數量亦非稱少,業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 之風險,然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堪稱良好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犯罪行為之時間,在 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罪名固為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所列,惟其宣告刑在有期徒刑一年六 月以下,仍合於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減其宣告刑 二分之一。
四、次按犯罪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而於修正施行後為緩刑之宣告 ,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 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被告先前未曾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其因一時貪利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並深表悔意 ,信其經本次警、偵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



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再藥 事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應將查獲之偽藥沒入銷燬之規定,係 行政上處分之規定,與刑事處分之沒收有別,本院固無適用 藥事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必要,惟扣案之「喜威─男 士勁量配方」二百六十八盒、記帳單二紙及送貨單五十張, 雖非違禁物,然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使用之物,仍應依刑 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五、同案被告乙○部分,業經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吉裕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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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販賣時間 │販賣數量 (盒) │ 每盒售價 │ 購 買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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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3年12月1日 │ 3 │ 800元 │ 林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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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93年12月1日 │ 11 │ 1200元 │ 三立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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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3年12月2日 │ 4 │ 1400元 │ 張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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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93年12月6日 │ 3 │ 1200元 │ 宏仁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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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93年12月22日 │ 3 │ 1200元 │ 宏仁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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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93年12月16日 │ 10 │ 800元 │ 杏安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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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94年1月6日 │ 12 │ 800元 │ 林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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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93年12月24日 │ 3 │ 1200元 │ 新惠民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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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94年3月3日 │ 3 │ 1200元 │ 新惠民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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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94年3月1日 │ 11 │ 1200元 │ 保生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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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94年3月7日 │ 3 │ 1200元 │ 鳳欣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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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94年3月4日 │ 4 │ 1200元 │ 仁和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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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94年3月9日 │ 11 │ 1200元 │ 信宜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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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94年3月21日 │ 7 │ 600元 │ 亞洲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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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94年4月8日 │ 11 │ 1200元 │ 三立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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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94年3月30日 │ 5 │ 1200元 │ 宏仁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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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94年4月22日 │ 3 │ 1200元 │ 三興婦產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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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94年4月18日 │ 13 │ 800元 │ 林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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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94年5月3日 │ 5 │ 1200元 │ 仁和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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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94年4月9日 │ 10 │ 600元 │ 余世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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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94年5月23日 │ 3 │ 1200元 │ 鳳欣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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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94年5月21日 │ 10 │ 1000元 │ 博仁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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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94年6月20日 │ 13 │ 600元 │ 余世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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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94年6月8日 │ 3 │ 1100元 │ 仁和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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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94年7月5日 │ 12 │ 1200元 │ 三興婦產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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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94年7月1日 │ 10 │ 600元 │ 杏安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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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94年7月27日 │ 5 │ 1100元 │ 仁和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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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94年7月12日 │ 12 │ 1200元 │ 三立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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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94年8月6日 │ 4 │ 不詳 │ 信宜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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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94年8月2日 │ 3 │ 1200元│ 鳳欣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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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94年9月11日 │ 1 │ 800元 │ 1.2.3婦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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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94年8月8日 │ 2 │ 1200元│ 新惠民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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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94年9月14日 │ 13 │ 800元 │ 林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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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94年8月23日 │ 11 │ 1200元│ 保生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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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94年10月17日 │ 3 │ 1200元 │ 鳳欣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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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94年9月27日 │ 6 │ 1100元 │ 仁和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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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94年11月2日 │ 5 │ 1100元 │ 仁和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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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94年10月31日 │ 11 │ 1000元 │ 博仁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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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94年11月19日 │ 2 │ 600元 │ 余世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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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94年11月16日 │ 3 │ 1200元 │ 新惠民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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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94年12月21日 │ 5 │ 1100元 │ 仁和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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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94年12月12日 │ 3 │ 1200元 │ 新惠民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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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94年12月27日 │ 26 │ 600元 │ 余世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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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94年12月21日 │ 12 │ 1200元│ 三立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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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94年12月28日 │ 5 │ 1200元 │ 宏仁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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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95年1月3日 │ 3 │ 1200元 │ 鳳欣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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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95年1月26日 │ 12 │ 1000元 │ 博仁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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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95年1月25日 │ 2 │ 1200元 │ 三興婦產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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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95年2月24日 │ 11 │ 1200元 │ 保生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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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95年2月6日 │ 8 │ 600元 │ 杏安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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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內外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