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452號
原 告 陳振川
被 告 台灣動力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二、查本件原告之請求,業經本院於105年6月28日以104年度簡 上字第329號判決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取該返還借款民事 卷宗查明屬實。
三、原告就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之同一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7款之規定,自應認為不合法。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