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1429號
PCEV,106,板簡,1429,201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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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429號
原   告 李倫淑
訴訟代理人 楊一嶔
被   告 蔡青蓉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被   告 蔡青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2,15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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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