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418號原 告 潘欣儀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建龍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告侯建龍最新戶籍謄本。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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