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1418號
PCEV,106,板簡,1418,2017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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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418號
原   告 潘欣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建龍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被告侯建龍最新戶籍謄本。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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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