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1371號
PCEV,106,板簡,1371,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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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371號
原   告 許馥萍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 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 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又執行 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 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其聲明為:鈞院 106 年度司執字第49233 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 序應予撤銷等語,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 求撤銷執行標的物之價值之金額,惟原告並未表明本件執行 標的物即電視、冰箱、按摩椅、冷氣、音響之數量及交易價 額(因本件被告聲請延緩執行而無鑑價報告),使本院無從 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依上開 說明,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系爭執行標 的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市價,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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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