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1332號
PCEV,106,板簡,1332,201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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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332號
原   告 駩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翊展
被   告 昇翊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翊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翊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5,435 元,應繳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
)補繳1,7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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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翊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駩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