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1315號
PCEV,106,板簡,1315,2017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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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315號
原   告 林昭玲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周紹義
複代理人  陳芳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回復原狀事件,原告固於起訴 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惟 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就被害人所提之事實恢復原狀並提出具 體之賠償,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難以認定 原告所欲請求之內容究係為何,是原告起訴程式未見合法, 且原告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5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 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等件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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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橋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