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1298號
PCEV,106,板簡,1298,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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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板簡字第1298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群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智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板簡字第1298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7月2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下午4時
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洪行敏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票據付款地為新北市中 和區,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依前開法條規定,本院就本件 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詎於 票據提示日屆期提示,竟遭存款不足退票等情,業據提出與 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件為證。被告等受 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支票提示日(即105年11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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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 │金 額│票 號│付款人 │提示日 │
├──┼────┼────┼────┼────┼────┤
│ 1 │105.11. │0000000 │XQ794885│合作金庫│105.11. │
│ │25 │元 │5 │銀行中和│25 │
│ │ │ │ │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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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