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845號
PCEV,106,板小,845,2017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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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845號
上 訴 人 楊廣發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志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零陸佰陸拾玖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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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