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830號
上 訴 人 蔡若葳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宜伶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伍仟捌佰肆拾陸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