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705號
PCEV,106,板小,705,2017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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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705號
上 訴 人 遠雄碧連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之芬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湘玲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六年七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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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